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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水、废油、废渣”处理规定
更新时间:2017-08-29

1、废水

(1)一般机动车修理后的废水,须严格按照环保局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。废酸液,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,然后加碱中和,调PH值至6-8后可排出。
 
(2)无法处理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水不得任意排放,由维修人员负责将废液倒入指定的容器内,容器应有醒目明确的标志和说明,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。
 
(3)剧毒品废水液由维修质检员专人(两人)送到指定的库房内,积存到一定量时由保卫部门、设备科共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。


2、废油
 
(1)与有资质的废油处理的单位订立合同,定期、定时处理废油。

(2)废油不能直接倒入排水地沟,以免影响环境。
 
(3)废油有指定的带盖盛器,有明显标志,置放在指定位置。

(4)收集好的废弃油脂要记录好收集时间及数量。


3、废渣
 
(1)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物,不能随意乱扔,要统一收集,
然后集中处理。
 
(2)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地下固定地点。
 
 
4、安全措施
 
(1)对维修从业人员进行有关“三废处理必要性”方面的教育,协
助技术负责人做好三废处理工作。
 
(2)有防火消防器材、防爆炸、防毒品废水、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
措施。